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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术业绩|我所两起案件入选2020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智术律师事务所2021-04-26阅读量:242
       4月25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20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14起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其中,我所代理的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千寻时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某某、温州起初文具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入选。

01  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千寻时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某某、温州起初文具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将他人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用以生产商品,在电商平台中对作品权利人开办的店铺发起侵权投诉,导致权利人商品下架,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恶意侵权,应当依法确定相对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478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548号〕
 
【案情简介】 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是 “今日营业中”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该作品包括“交换时光”“出售孤独”“售卖回忆”“贩卖梦境”四个系列,该系列作品使用在其“青禾纪”品牌的笔记本封面以及其他衍生商品的封面,包括相册、绘画本等。于某某经营的淘宝网店“娜小屋”文具店销售了标有北京千寻时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千寻时光”品牌、由温州起初文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笔记本商品,包括“交换时光”“贩卖梦境”“售卖回忆”“出售孤独”“造物集市”“兜售梦想”等六款笔记本。该店铺在网页上发布了商品正品声明,将“起初文具公司”和“是市面上唯一正品”标红突出显示。北京千寻时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淘宝网投诉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青禾纪”店铺商品侵犯他人的美术、文字著作权。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千寻时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某某、温州起初文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侵权复制品为封面的笔记本商品,侵犯了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作品的复制、发行权;于某某将侵权作品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著作权登记,侵犯了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署名权;于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发布使用侵权作品复制品为封面的笔记本商品照片,侵犯了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千寻时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某某对其经营的侵权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同时,对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商业诋毁。一审判令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商品生产成本、物流成本、包装成本、电商平台佣金等事实,可以认定侵权获利超过了80万元;同时考虑到作品在笔记本商品中的贡献率,特别是侵权人虚假登记作品并恶意投诉,将判赔数额由一审判决的30万元提高到了80万元。

【典型意义】 作品与传统产业结合,是作品实现市场价值的重要途径。本案充分考虑了作品的独创性在提升商品利润中的贡献率,肯定了作品的特有价值,对文创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本案对于涉电商平台侵权的赔偿额计算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赔偿数额的确认中,鼓励当事人积极举证,充分考虑店铺记载的商品销量、商品单价等证据计算营业额,再核减相应成本后确定可能的侵权获利,使赔偿额的计算相对准确;对于利用电商平台投诉机制恶意投诉他人店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提高赔偿额上给予严厉制裁,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02 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公司名称变更后继续侵权的,属于重复侵权,侵权恶意明显,应当承担数额更高的赔偿责任。〔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4997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2934号〕
 
【案情简介】 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妹子”牌辣椒酱装潢为突出使用红白金三色组合、女子侧身简笔画头像及横排红辣椒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天民初字第672号生效民事判决,曾判令鸡泽县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湘厨辣妹子”辣椒酱产品上擅自使用与“辣妹子”牌辣椒酱特有装潢相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万元等。后鸡泽县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其生产的“湘厨”牌辣椒酱使用与“辣妹子”牌辣椒酱近似装潢。

【审理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辣妹子”牌辣椒酱装潢均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的标识,系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鸡泽县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10年被该院判决赔偿10万元,在更名为河北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后,仍然使用近似装潢实施不正当竞争,主观恶意明显,酌定河北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赔偿60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对行为人变更名称后重复侵权、企图逃避民事责任给予了惩罚性赔偿,对遏制偷换马甲、重复侵权等不良现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