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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自我排查

智术律师事务所2018-07-19阅读量:227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方案”,该专项行动确定商标局将从商标数据库中检索汇总2017年以来申请的,在审查中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清单,从而形成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查处的清单,那么作为企业如何进行自我排查,避免遭遇行政查处?本所针对相关法条进行了梳理,便于企业深入了解法条,做好自我排查工作。

  何为禁用条款?禁用条款即不仅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且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法条:《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依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我们对以上法条进行简析,让公众具有更深入理解:

  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容易理解,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可以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

  第一款第(二)项中“外国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比如:美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USA等。

  第一款第(三)项中,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例如:联合国的英文全称为“United Nations”,缩写为“UN”;欧洲联盟的中文简称为“欧盟”,英文全称为“European Union”,缩写为“EU”。

  第一款第(四)项中,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指官方机构用以表明其对商品质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或者进行检验的标志或印记。例如:CCC、QS。

  第一款第(五)项中的“红十字”、“红新月”容易理解。

  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带有民族歧视性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

  第一款第(七)项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比如:国酒、有机、极品、茶(用在糕点上)、苹果(用在调味酱上)、1838(用在酒上)、嘉庆十五年(用在药品上)、东北(用在大米上)、宁夏(用在红酒上)、企业申请“**协会、**大学、**研究所”等。

  第一款第(八)项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比如:普京、姚明(知名人物名称);九一八、三光(负面民族侵害);二奶、屌丝男(道德风尚);拉登(反面人物);黑鬼(种族歧视);观音、菩萨、道、佛(宗教信仰);局长、上将(职务名称);全芯全意、随心所玉(成语使用不规范);以及商标中存在错别字、不规范文字。

  本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旅游城市名称的拼音形式。

  本条中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本条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以上规定均属于禁止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形,那么如果违反了禁用条款,工商部门的查处力度又是如何:

  法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存在违反禁用条款情形,那么可能会受到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企业将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因此对于被驳回的商标,我们建议企业最好不要使用,如果无奈必须使用,则需要经过深入探讨,拿出可行的方案,否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