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民初6929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东2单元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伍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群,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东2单元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群,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与被告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公司)、被告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瑞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视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百灵公司、京瑞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视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百灵公司、京瑞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96000元、合理费用4000元(包括公证费500元、律师费2500元、差旅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合法取得电影《小时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灵公司、京瑞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我视界”(网址为:www.3ghn.com、www.i3g.tv)上非法传播了该影片,百灵公司、京瑞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百灵公司辩称:我公司未侵权也未因此得利,所以我公司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京瑞公司辩称:本案缺少必要共同被告,侵权平台是我视界,又称“沃世界”业务,该业务所有人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联通分公司),我公司只是在其平台上合作视频业务,并且涉案视频播放次数少、收费低,我公司与河南联通分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我公司的收费更低,所以我公司不同意乐视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就涉案电影于2013年5月28日颁发电审故字[2013]第200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公映许可证登记的涉案影片的出品单位为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群星瑞智艺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乐视影业(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大盛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安迈进国际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可米必富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麦颂影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9日,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乐视影业(天津)有限公司、安迈进国际影业股份有限公司、可米必富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麦颂影视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群星瑞智艺能有限公司分别将电影《小时代》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亚洲以外的世界地区的发行权利、与发行活动相关的维权权利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深圳大盛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6日,深圳大盛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将电影《小时代》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及获取维权利益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予乐视影业(天津)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影片在中国大陆境内首映院线公映第35日起至该日期6年期满日。电影《小时代》公映日为2013年6月27日。
2013年6月24日,乐视影业(天津)有限公司将电影《小时代》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及获取维权利益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予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13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30日。
2013年6月25日,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将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及获取维权利益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予乐视网公司,授权期限自2013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30日。
2016年5月12日,乐视网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手机访问域名为3ghn.com.cn的网站。经ICP备案查询,该网站的主办单位系百灵公司,其备案许可证号为豫ICP备13021979号。进入上述网站,显示名称为“我视界”的页面,网站底部显示“豫ICP备13021979号”;在输入河南联通手机号及密码后,登陆该网站,搜索“小时代”,显示名为“小时代”的电影,点击进入该电影显示“温馨提醒:河南联通用户在省内使用我视界,观看和下载不收任何流量费,请放心使用!”、“发布:2013-10-2915:26”,该页面下方有影片简介,点击“播放”按钮即可观看该电影。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对上述网站浏览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域名为i3g.tv的网站系京瑞公司运营,但乐视网公司未对该网站中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百灵公司主张域名为3ghn.com.cn的网站实际是由京瑞公司与案外人河南联通分公司合作共同运营,与百灵公司无关。京瑞公司认可其作为乙方与河南联通分公司(甲方)自2013-2017年间连续四年签订了《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其中,双方在有效期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协议中有如下约定,“产品描述:沃世界是为用户提供视频上传、观看及转发等功能的手机视频业务,该业务内容丰富,主要以本地原创、戏曲、教育等视频内容向用户提供服务。三、结算标准。双方对信息服务费以河南联通实收数额进行结算,结算比例河南联通与合作方按照70%和25%,播控2.5%,运营2.5%。1.2、乙方是一家合法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内容的服务提供商(SP/CP),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的资格……3.1本协议项下中所称电信增值业务是指基于甲方的通信网络(移动网、固网、数据网)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通过与乙方开展内容组织、业务系统引进、营销推广等合作向用户推出的各类电信增值服务、应用业务的总称。3.4甲方因向用户提供通信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等向用户收取通信费;乙方因向用户提供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由乙方委托甲方代计费、代收费。合作协议还对商务模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机制,工作界面及维护,信用评价、业务考核及违约处理,客户服务,计算、结算和代收费,知识产权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外,协议附件四系乙方公司信息列表,该附件显示京瑞公司的公司信息、联系人信息、增值业务客户服务信息、乙方银行信息,其中增值业务客户服务信息显示“客服及业务介绍网址www.3ghn.com.cn”,该网站系百灵公司所有,百灵公司、京瑞公司未就该情形作出合理解释。
另查一,京瑞公司系百灵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被告自认在涉案二网站中点播电影有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0.5元/条或者6元/月,另一种是河南联通分公司促销时予以免费;乐视网公司对此亦予认可。
另查二,京瑞公司和百灵公司主张涉案电影系第三人用户上传,但未举证。
另查三,京瑞公司和百灵公司的涉案网站上已删除涉案电影,乐视网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另查四,乐视网公司未对本案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提供相应证据。
经询,乐视网公司坚持不追加河南联通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涉案电影公映许可证记载的出品单位,本院认定和力辰光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等十家单位为电影《小时代》的著作权人。深圳大盛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自其他9家单位处获得该电影的发行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并将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予乐视影业(天津)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天津)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授予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公司从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处获得上述权利,故乐视网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上述查证的事实,京瑞公司与河南联通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的《增值业务合作协议》附件四显示,京瑞公司的客服及业务介绍网址为百灵公司的上述网址,百灵公司、京瑞公司未对该情形作出合理解释。且考虑到京瑞公司系百灵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事实,本院有理由认定百灵公司、京瑞公司系共同经营域名为3ghn.com.cn的网站。
百灵公司、京瑞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涉案网站中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影,侵害了乐视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百灵公司、京瑞公司提出涉案电影系第三人用户上传的抗辩意见,因其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乐视网公司主张百灵公司、京瑞公司在域名为i3g.tv的网站中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京瑞公司与河南联通分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河南联通分公司负责提供通信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京瑞公司负责网站的内容组织、业务系统引进和营销推广;由此可见,双方对涉案网站的运营存在分工合作,其共同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故构成共同侵权。现乐视网公司仅向百灵公司、京瑞公司主张权利,放弃对河南联通分公司的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乐视网公司有权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但在本院对涉案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作出处理后,乐视网公司不得再以相同事由起诉河南联通分公司。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乐视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百灵公司、京瑞公司的侵权所得,亦未向法院提供确定赔偿数额可参考的因素,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百灵公司、京瑞公司以收费方式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侵权情节、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至于乐视网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但考虑到确有公证证据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形,本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二、被告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理费用3000元;
三、驳回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已交纳),被告郑州百灵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京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
人民陪审员: 陈 效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雒 欣
书 记 员: 梁 晨